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867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田豐春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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