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阮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阮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阮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修正後規定:「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本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刑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並無前揭法條但書之適用,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合先指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院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8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號、編號
7至8號所示4罪,固分別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在案,現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8罪應定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8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6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3號、編號7至8號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編號4至6號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4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資惠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0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101年08│本院101年│101年11│本院101年│101年12月│1、編號2~3號曾定應│││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月22日採│度簡字第│月07日│度簡字第│11日│執行有期徒刑6月││││罰金以新臺│尿時回溯│5541號││5541號││2、編號7~8號曾定應││││幣1000元折│120小時│││││執行有期徒刑7月││││算一日│││││││├─┼────┼─────┼────┼─────┼────┼─────┼─────┤││0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101年09│本院101年│101年12│本院101年│102年03月││││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月24日採│度簡字第│月27日│度簡字第│19日│││││罰金以新臺│尿時回溯│5916號、││5916號、││││││幣1000元折│96小時│6018號││6018號││││││算一日│││││││├─┼────┼─────┼────┼─────┼────┼─────┼─────┤││0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101年09│本院101年│101年12│本院101年│102年03月││││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月09日│度簡字第│月27日│度簡字第│19日│││││罰金以新臺││5916號、││5916號、││││││幣1000元折││6018號││6018號││││││算一日│││││││├─┼────┼─────┼────┼─────┼────┼─────┼─────┤││0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101年12│本院102年│102年04│本院102年│102年05月││││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月04日│度簡字第│月19日│度簡字第│14日│││││罰金以新臺││1173號││1173號││││││幣1000元折││││││││││算一日│││││││├─┼────┼─────┼────┼─────┼────┼─────┼─────┤││05│竊盜│有期徒刑4│101年12│本院102年│102年05│本院102年│102年06月│││││月,如易科│月06日│度簡字第│月27日│度簡字第│18日│││││罰金以新臺││2196號││2196號││││││幣1000元折││││││││││算一日│││││││├─┼────┼─────┼────┼─────┼────┼─────┼─────┤││0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101年11│本院102年│102年06│本院102年│102年06月││││防制條例│月,如易科│月22日│度審訴字第│月28日│度審訴字第│28日│││││罰金以新臺││1286號││1286號││││││幣1000元折││││││││││算一日│││││││├─┼────┼─────┼────┼─────┼────┼─────┼─────┤││07│竊盜│有期徒刑4│101年09│本院102年│102年12│本院102年│102年12月│││││月,如易科│月05日│度審易字第│月05日│度審易字第│31日│││││罰金以新臺││2776號││2776號││││││幣1000元折││││││││││算一日│││││││├─┼────┼─────┼────┼─────┼────┼─────┼─────┤││08│竊盜│有期徒刑4│101年09│本院102年│102年12│本院102年│102年12月│││││月,如易科│月06日│度審易字第│月05日│度審易字第│31日│││││罰金以新臺││2776號││2776號││││││幣1000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