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告 劉長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