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880號
原 告 盟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維德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如霖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406,38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91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