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朱凱平具保人朱凱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凱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朱凱平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
0元,由具保人朱凱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上揭聲請意旨,有提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無疑。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即被告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按,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