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長澤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長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長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32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魏長澤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一年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確定,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107年2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9年9月2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8月2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321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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