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吉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和 送達代收人 尤淑美 右原告與被告台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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