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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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五號;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榴彈砲壹顆沒收。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非法持有未爆破榴彈砲,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主動向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饒平派出所報繳前揭榴彈砲,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榴彈砲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扣案之榴彈砲壹顆,經送鑑定認係具強大威力之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公告列管之炸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宇字第0九三0二0八二0九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誤。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