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70號上訴人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被上訴人 王正旭
郭俊賢 王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
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34,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