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仁揚選任辯護人林恒毅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江佩蓉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仁揚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陳仁揚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等罪,其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伴隨逃亡之機率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茲本院審酌卷內事證及訴訟進行程度,認被告雖尚存前述羈押之原因,惟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得以具保代之。從而,爰准予被告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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