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龍選任辯護人林忠熙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龍選任辯護人林忠熙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