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涂金貝
涂貴所 吳淑媔 涂慶泉 涂本義 涂秀被告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27、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6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上訴抗告查詢清單1份及收費答詢表7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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