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切結書意思表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 吳裕 被告 偉宏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切結書意思表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新北市○○區○○○道○段○號19樓之7」,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足見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新莊區,非本院管轄範圍。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應由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