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40號原告 賴韋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竑志 (原名 劉凱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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