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23號原告 林昕 而被告 林泰澄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先位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備位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茲比較前開先位、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後,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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