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3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78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秋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伍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附論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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