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四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就其中第九十六條但書關於保安處分宣告時間之規定,雖已有變更,然依其立法理由二說明,係「因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關於保安處分於裁判以外單獨宣告之情形,尚有多種,為求涵蓋,爰修正為『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且依其立法理由三之說明,本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宣告時間規定,並未因法律條文之修正而有差異,而付保護管束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則依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二四一五八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四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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