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08號聲明人 朱柏 諭法定代理人 柯富榕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中院 慶家方 九五繼二0八字第二五一一六號所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應予撤銷。
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尚有子輩繼承人蔣介達並未拋棄繼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七六0號丙○○、丁○○、乙○○聲明拋棄繼承卷核閱屬實,而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人 朱柏諭 為後順序之繼承人,揆諸首開說明,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朱柏諭既非繼承人,則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