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73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 梁如君 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素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