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原告 范彭瑞妹
范光泰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 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自緝字第1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俊宏被訴背信等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
108年度自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