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吳良茹 被告 陳哲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汽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民國108年8月29日函檢附權威車訊資料,與系爭汽車同廠牌、款式、同年份之車輛,於108年8月份市場交易價格介於新臺幣(下同)55至83萬元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萬元〈計算式:(550,000+830,000)2=69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