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 楊鎮境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即二手屋包包店之現占有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800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戴育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