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69號原告 王春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家其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