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5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柏文 指定辯護人 黃浩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
3月24日109年度訴字第2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柏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蘇柏文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於同年3月3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乙情,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而雖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已具狀聲明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僅泛稱: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呈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