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勞上易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上易字第86號上訴人 李佩喬 被上訴人永城檢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漢 訴訟代理人 盧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