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55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BL000-K111053、BL000-K111053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與被告間已經調解成立,告訴人等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本院卷第39至41頁及本院卷末證件存置袋)在卷可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智仁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8號起訴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58號被告甲○○男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巷00號居○○縣○○市○○○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工作關係知悉BL000-K11105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惟甲○○與A女並不相熟,然甲○○為追求A女,竟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至111年11月4日止,接續為違反A女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㈠於111年10月3日至同年月6日及同年月00日間,反覆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話簡訊內容與A女交往中之男友BL000-K111053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男)以此方式對A女為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㈡於111年10月5日20時6分許騎乘機車行經A女及A女母親BL000-K111053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C女)位於○○縣○○鄉住家(地址詳卷)並將釘有紅包袋之不明紙袋留置於A女及B女上開住家門口,以此方式接近A女及C女之住所為跟蹤騷擾之行為,使A女及C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及C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㈢於111年11月4日13時25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話簡訊與C女,以上開方式對A女及C女為跟蹤騷擾之行為,使A女及C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及C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嗣A女及C女檢具相關蒐證資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及C女訴由○○縣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⑴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之時間,不斷傳送如附表一所載簡訊內容予B男之事實。⑵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時、地,騎乘機車並將紅包袋丟至於告訴人A女、C女家中之事實。⑶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之時間,傳送如附表二所載簡訊內容與C女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A女、C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⑴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之時間,不斷傳送如附表一所載簡訊內容予B男之事實。⑵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時、地,騎乘機車並將紅包袋丟至於告訴人A女、C女家中之事實。⑶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之時間,傳送如附表二所載簡訊內容與C女之事實。3證人B男於偵訊中之證述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之時間,不斷傳送如附表一所載簡訊內容予B男之事實。4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裝有紅包袋信封照片1張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時、地,騎乘機車並將紅包袋丟至於告訴人A女、C女家中之事實。5告訴人C女之7封手機簡訊畫面截圖證明被告傳送如附表二所載之簡訊內容與C女之事實。6證人B男之手機簡訊對話紀錄截圖1份(附於本署不公開卷宗)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之時間,不斷傳送如附表一所載簡訊內容予B男之事實。7跟蹤騷擾通報表(附於本署不公開卷宗)⑴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時、地,騎乘機車並將紅包袋丟至於告訴人A女、C女家中之事實。⑵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之時間,傳送如附表二所載簡訊內容與C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被告接續為犯罪事實㈠㈡㈢所載行為,客觀上雖有數行為,惟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地點,圍繞告訴人之生活軌跡實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個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於110年6月初,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以寄信件方式與告訴人A女,自稱係告訴人A女之丈夫,指責B男介入感情,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惟按行為不罰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定有明文。經查,跟蹤騷擾防制法係於110年12月1日公布,而於111年6月1日施行,則告訴及報告意旨所認被告上開110年6月初之騷擾犯行,自屬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前之行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屬行為不罰之情形。然此部分犯行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檢察官張雅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貴香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一:
編號時間簡訊內容1111年10月3日「A女是我老婆、不要打擾」;「一句話A女是我老婆,不再告知、切記,不要涉我老婆A女事」;「A女是我老婆,其他事我不想理」等語2111年10月4日「最後一次告知:A女是我老婆」等語3111年10月5日「被我更出來,與我老婆A女有染,我一定去你家找你」;「我會讓你家人(父母)知道,與我老婆(A女)有染,來發生事」;「你現問A女:認我:鴻」;「我開始去問你家住址了,我的照片問:A女」;「心愛的A女」;「一定會讓你(父母)知道與我老婆有染,才找你」;「問我:心愛的A女」;「一定讓你全家族的親朋知道:與我老婆(A女)有染,才找你」:「你本人我知道,我會去會你:各人,不用騙我,你跑不掉,平時落單你就知道,與我老婆有:染」;「我最後講一次:A女我老婆」等語4111年10月6日「你昨晚怎麼去找我老婆」等語5111年10月29日「B男,上次寫的話有點冲,先說聲不好意思。聲明一點我與A女夫妻的事不要介入,私底有談過不方便寫出」等語附表二:
編號簡訊內容1老闆娘○○:對您說聲抱歉,再次打擾你,我寄郵局匯票是和A女在臉書上達成協議才匯錢給A女,我一直打拼存錢是為A女努力,不是為偉大的岳父○○及善良的岳母○○打拼、○○向 紅龍 傳的話,你○家自己聽去吸收,我一定要將老婆A女接回來,不可能給別的男人使用,B男我親自向B男2次簡訊對通,向B男強調A女是我老婆,我有存檔起來,不再警告B男、讓我抓到直接去○○○○抓人2我一年前因身上沒什麼錢,你們○家打來的電話、因沒錢、我的想法、因沒錢不想回:○○的電話,前年寫信時身上才20多萬、現存款超過100萬要將老婆接回了,和A女溝通的內容我不想出賣老婆,因現有養得起老婆的經濟基礎,我也有二層樓透天厝,及人家不要的1甲4份廢物鄰地3老闆娘:○○:解釋這次:天機不可洩:須扣:○○工程行:平常...普渡眾生:的工程貢獻年資扣10年、普渡眾生何意思:就是養工人,賺錢持家、年輕時的偉大老闆○○,因個性暴燥與人模察、被記生死簿、三惡道25年,因比須壞運25年,都被偉大老闆旁的親人吸收了、老闆怎麼服刑,都是由子受刑,因我是:天公:的職員與愛妻A女沒生死簿,我倆夫屬三善道:嘉獎18級,18級就是一日可賺到18萬4偷講B男事給老闆娘聽,B男一樣一事同仁須扣勞工勞保5年掉、之前被解職( 閻羅王 ) 姜子牙 、以神通(法力)查到:B男:平常愛簽六合彩,可能老闆娘的女兒錢已被借光輸掉了,只要B男有向外人借貸,或簽賭欠錢,會被記生死簿,須執行受刑:三惡道25年刑罰、天公祖,元始天尊已呈上天..道收了。那老闆娘妳女兒怎麼辦,因賺來的錢都要被三惡道:全沒收5偉大的老闆:○○:早上向紅龍那好孩子,亂講話:嗆我:天公祖,現考慮直接折:陽壽:掉命終,或再記生死簿三惡道10,好好的處罰○家。報出去一定要處罰完畢才算還債。6紅龍為什麼是好孩子,因案關完沒債、還清了,老闆娘○家懂不懂7動作做下去,沒人會去可憐:偉大的岳父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