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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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合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丙○○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68,90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已繳
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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