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520號
原   告  駱福即 通靈玉器加工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曜興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
  元,應繳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陸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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