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858號上訴人被告 蔡榮賢
號(龜山鄉戶政事務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100年度易字第185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83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5月14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到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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