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利春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最高可動用額度新臺幣(
下同)2萬元,並約定若有不按時履行債務,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
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