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