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告 顏蔡節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被告 陳姿妤
陳筑筠 陳聰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複代理人 吳陵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程伊妝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告 顏蔡節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被告 陳姿妤
陳筑筠 陳聰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複代理人 吳陵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