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2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9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
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所犯法條:
刑法第1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