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9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如下:乙○○所受傷害為右眼頓
挫傷合眼眶周圍瘀腫及撕裂傷、軀幹及雙側上肢多處挫瘀傷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洪慕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