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
相 對 人  邱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慶銀公司)負有借款債務,嗣慶銀公司將上開債權全
部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通知相
對人債權讓與事宜,經以如附件所示信函通知相對人,竟因
相對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不明,不知其住居所,致無
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
出戶籍謄本、通知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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