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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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興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訴訟代理人 傅祥 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玲 等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44,272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僅繳納1430元,
尚欠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