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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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永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永鈿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執行完畢
」之前增載「縮刑期滿」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前曾於民國(下同)98年間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9年6月
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