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531號
原   告  李傳芳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
被   告 旺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厚芳
被   告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孚
被   告 李德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吳威君
被   告 李德孚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
定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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