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531號
原 告 李傳芳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
被 告 旺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厚芳
被 告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孚
被 告 李德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吳威君
被 告 李德孚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
定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