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84號原告 葉松吉 被告 王信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壹萬參仟零陸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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