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52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侑霖 選任辯護人 廖嘉琳 律師
李銘洲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蔡侑霖(以下逕稱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日起執行羈押,嗣並延長羈押
2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而自101年10月22日起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助壬字第2105號執行指揮書可稽。本院因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乃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而予撤銷羈押,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經本院撤銷羈押,即無具保停止羈押可言,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葉乃瑋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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