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36號聲請人 林森山 相對人 林慧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34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慧明(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林森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慧明之監護人。
指定 魏麗容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森山之胞弟即相對人林慧明(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
102年9月2日因突然昏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開各情,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登記簿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前往屏安醫院,於鑑定人 黃文翔 醫師前,就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約20歲時即被發現有明顯精神病症狀,前後多次於精神科病房住院,出院後轉往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顧迄今。個案意識清醒,但認知功能嚴重受損,無法辨識家人,喪失語言表達能力,行為退化,對於問話無法正確了解別人問話內容,現實判斷能力不佳,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完全喪失,長、短期記憶亦明顯喪失,日常生活如進食、沐浴、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等皆完全無法自理,目前靠他人以鼻胃管餵食及使用尿布、尿套處理大小便,且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處於重度以上失智狀態,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嚴重受損,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本院103年1月17日訊問筆錄、屏安醫院103年1月24日屏安醫字第(103)0037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綜上,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等情,即堪認定。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修正後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
四、查相對人主要係由聲請人協助照顧及處理金錢相關事宜,此據證人即兩造之胞姐 蘇林 照音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10頁背面),本院審酌聲請人林森山為相對人之胞兄,最近親屬即相對人之兄姐 林炳坤 、 林炳煌 及蘇林照音亦均同意由其擔任監護人,此有親屬團體會議記錄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聲請事件卷宗第5頁背面)。程序監理人復陳稱:
長期以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照顧或醫療事宜都由聲請人負責處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其他兄姐亦表達聲請人為適宜之監護人,考量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建議聲請人為適合之監護人選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是由聲請人林森山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林森山為監護人。另依上開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使林森山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酌魏麗容係聲請人之配偶,對相對人之事務應有相當程度之了解,爰併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家事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