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73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余春萬 被告 古正霖
陳玉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綺珍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