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9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22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峙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將興業有限公司鄭堤之李龍興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鈺將興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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