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0000000聲請人即收養人乙○○○○○○上二人共同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之刑事紀綠、職業、資力之證明文件及健康檢查表,如該證明文件係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外國機構之訪視報告,若有上開證明文件請附於該訪視報告中)。
(二)美國堪薩斯州收養法規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