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四四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蔡素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四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琼芳 │華南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伍拾萬元│DB0二五一九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