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33號原告慶茂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複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甜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