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33號上訴人慶茂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甜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