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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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麗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化宇 、 施梅琴 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8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