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