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捷達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金選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6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654,2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